我國現行之特殊教育法的服務對象包含下列哪些類別?
1.身體病弱 2.視覺障礙 3.語言障礙 4.行為異常 5.發展遲緩 6.植物人 7.顏面損傷
8.智能障礙
(A)12346
(B)45678
(C)12358
(D)3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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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 C(3253), D(11), E(0) #183825
統計: A(17), B(9), C(3253), D(11), E(0) #183825
詳解 (共 3 筆)
#460965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人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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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2
最新的為13項多了腦性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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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382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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