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之特殊教育法的服務對象包含下列哪些類別? 1.身體病弱 2.視覺障礙 3.語言障礙 4.行為異常 5.發展遲緩 6.植物人 7.顏面損傷 8.智能障礙
(A)12346
(B)45678
(C)12358
(D)3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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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 C(3253), D(11), E(0) #183825

詳解 (共 3 筆)

#460965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人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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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2
最新的為13項多了腦性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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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38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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