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消費者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C)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D)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統計: A(79), B(384), C(915), D(2931), E(0) #556836
詳解 (共 10 筆)
得以自己(消保會)名義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提供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意思給大家參考:
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規定假執行程序中,可以減免擔保金。通常,法院於判決宣告假執行時,如果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超過五十萬元時,只要原告有聲請假執行,法院也會於判決主文記載原告應提供命被告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擔保金。
來源: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因為其實假執行就是先為執行,為了避免被假執行的一方後來勝訴因執行產生損失,
都會先要求申請假執行的一方提供擔保,若發生上述的情況,可以其擔保賠償對方的損失
法條因為企業已敗訴,比較沒有損失的問題,所以可以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執行,避免日後判決確定,企業已經脫產沒財產可以執行。
希望可以解除你的疑惑.......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爰說明如下:
立法目的:在消費訴訟上,為防止加害的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的受害消費者得以迅速受償,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法院對企業經營者為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C)給付金額<50萬,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原告可不用提供任何保證金,就可聲請假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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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50萬之情形:
在判決書通常會看到:「原告得提供新臺幣XXXX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被告得提供新臺幣XXXX元為擔保,以免為假執行」
只要企業經營者(被告)提供與原告(消費者)相同之擔保金額,可聲請撤銷假執行
減免擔保之假執行~這句是什麼意思?可否大大翻白話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