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所為之捐贈,其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限額為:
(A)新臺幣三百萬元或所得額20%
(B)新臺幣五百萬元或所得額20%
(C)新臺幣五百萬元或所得額25%
(D)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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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90), C(34), D(408), E(0) #393993
統計: A(35), B(90), C(34), D(408), E(0) #393993
詳解 (共 1 筆)
#152213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 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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