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之行使之法律性質是:
(A)契約行為,因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B)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無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C)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須向相對人為表示
(D)準法律行為,因抵銷權之行使是一種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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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77), C(916), D(108), E(0) #218982

詳解 (共 6 筆)

#640156

表示行為除法律行為外,尚有準法律行為;係非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果,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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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342
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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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55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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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291
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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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347
扺銷雖使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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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19

抵銷就是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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