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對承租房屋為不當使用,甲欲終止契約。甲應如何為終止契約之意思通知?
(A)對乙、丙之任一人通知即可
(B)對乙、丙皆須為通知
(C)甲不須為任何通知
(D)甲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通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6), B(798), C(8), D(25), E(0) #149838
統計: A(296), B(798), C(8), D(25), E(0) #149838
詳解 (共 5 筆)
#639887
但解除權和終止權不是應該是不同的觀念嗎?這題可以適用第258條嗎(> <疑惑)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
5
0
#3668657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