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前述法律規定於那一年修訂公布施行?
(A)民國88年
(B)民國98年
(C)民國99年
(D)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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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0), C(18), D(136), E(0) #29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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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150
 大學法 第七條(0941213 全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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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251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7 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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