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有關教育文化之規定條文為:
(A)第1條至第24條
(B)第158條至第167條
(C)第201條至第228條
(D)第369條至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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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9), C(16), D(2), E(0) #297258

詳解 (共 1 筆)

#4107273

(A)第1條至第24條     總綱、權利義務

(B)第158條至第167條 基本國策中的教育文化

(C)第201條至第228條 憲法只到175條

(D)第369條至第381條 憲法只到175條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1-6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24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34

第 四 章 總統           35-52

第 五 章 行政           53-61

第 六 章 立法           62-76

第 七 章 司法           77-82

第 八 章 考試           83-89

第 九 章 監察           90-106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111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112-128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136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137-140

第 二 節 外交    141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151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157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167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175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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