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 2013 年 4 月新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何者為非?
(A)每校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
(B)國民小學設立體育班之起始年級為四年級。
(C)體育班編班方式,以每班學生人數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
(D)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
統計: A(509), B(3066), C(199), D(357), E(0) #423966
詳解 (共 8 筆)
第5條
一、每校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每年級設立一班。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設立二班以上者,體育班並得增加發展一項運動種類。
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國民中學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
體育高級中學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前項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國民小學:五年級。
二、國民中學:七年級。
三、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
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發展運動種類及設班基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
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原發展之運動種類
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
二、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但經各
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發展三類以下之運
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前項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第 五 條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
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
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第 六 條
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體育班。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教師代
表及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
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
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訂定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內容包括訂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及審議每學年度出賽
、培訓計畫。
三、督導運動訓練。
四、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
五、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
,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前項學校得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體育班事務,並襄助體育班發展委員
會會務。
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
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
第 十八 條
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
二、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
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
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課業成績未達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者,應予課業輔導
或學習扶助後始得出賽。
各該主管機關應編列學校辦理體育班學習輔導措施所需之經費(包括教師鐘點費)
可是有些學校的體育班運動種類不只三項阿
第 四 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
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發展運動種類及設班基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
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原發展之運動種類
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
二、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但經各
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發展三類以下之運
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前項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體育班。 第 十三 條
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普通班人數為限
。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既然第一題答案是45人
那為何法規是規定15到30人為限
高手幫我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