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始有適用
(B)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不須採取補救措施
(C)人民之單純願望、期待,仍在保護範圍內
(D)國家對人民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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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34), C(119), D(1164), E(0) #211827
統計: A(414), B(34), C(119), D(1164), E(0) #211827
詳解 (共 8 筆)
#375543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為已產生信賴,且該信賴值得保護,則行政機關不得變更其行為,致人民遭受不可預見的負擔或喪失利益,但若有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必須變更其行為者,則必須對人民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安定性之要求,具體表現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故凡公權力之行使,不論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抑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安定性之要求,具體表現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故凡公權力之行使,不論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抑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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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55
那C 是錯在哪裡? D 是對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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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485
(C)信賴保護原則→保護人民信賴利益。
(D)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為已產生信賴,且該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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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114
想知道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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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75
| 8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25 號 |
| 解釋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 |
| 解 釋 文: |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 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 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 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 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 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 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 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 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 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將後 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 志願服四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後備軍人,有違上開條例之意旨,該部乃 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 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暨七十六年 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 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 ,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未有過渡期間之設,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 敘規定已遭取銷之情形,衡諸首開解釋意旨固有可議。惟任何行政法規皆 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 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 保護。前述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但並非謂凡 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 優待,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未參 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主管機關八十 四年六月六日之函釋停止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有關比敘之 規定,符合該條例之意旨,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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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5
c人民之單純願望、期待,仍在保護範圍內
比如以前當沒人要當公務員所以有18趴等一堆福利...已經都取消了
現在你考上了也要求有"這些福利"<==單純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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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405
B有人能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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