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文製作的分段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主旨」可分項書寫
(B)「說明」可分項書寫
(C)「辦法」可分項書寫
(D)如無分項,則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下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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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66), C(47), D(190), E(0) #224467

詳解 (共 3 筆)

#2712851

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 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7.分段要領:

A.「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B.「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

C.「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8.各段規格:

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上不冠數字,段名之下加冒號「:」

「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書寫。

「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為一、二、三、……..,(一) (二) (三)..……,1、2、3、…....,
(1) (2) (3)…..。

「說明」、「辦法」中,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入附件。


http://generalaffairs.cgu.edu.tw/ezfiles/20/1020/img/127/docurd-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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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278
主旨  不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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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806
請問(A)要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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