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原則上,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
(B)聲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C)逾期聲請者,每逾十日,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D)逾期登記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額之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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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8), C(405), D(8), E(0) #396127
統計: A(18), B(18), C(405), D(8), E(0) #396127
詳解 (共 2 筆)
#1387730
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2.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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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828
每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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