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位授予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大學得授予副學士學位
(B)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C)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D)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需經教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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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278), C(158), D(502), E(0) #112942

詳解 (共 3 筆)

#129934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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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83

學 位 授 予 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第 二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 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條之一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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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64
原來有副學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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