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人員任用事宜,下列何者正確?
(A)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之遴選任用,依教育部及國防部之法規辦理
(B)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一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
(C)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不計
(D)中等學校教師的聘期,初聘是一年,續聘則為每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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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 B(507), C(357), D(99), E(0) #112943

詳解 (共 6 筆)

#202949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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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37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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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16
 1.   中等以上"""學校護理""之遴選任用----依教育部及國防部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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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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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88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

第 2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之遴選任用,依教育部國防部有關法規辦理。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聘為一年,聘第一次為年,

聘每次為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聘期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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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13

選項D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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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00
樓上的是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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