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護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聲請宣告監護,應向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B)B監護宣告之原因未消滅之前,不得撤銷其宣告
(C)C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任何一人,均得聲請宣告監護
(D)D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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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15), C(176), D(65), E(0) #155760

詳解 (共 7 筆)

#708380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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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5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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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8
答案A,應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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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621
D. 法院不是聲請人 法官都忙死了 沒空...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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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586
C.最近親屬“任何一人”,應該改為“四親...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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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624

c應該是需要有原因才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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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3

A  改為 "得"  是否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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