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立學校的運作,下列那一項是正確的?
(A)可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不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B)依法改選董事長,申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及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
(C)捐資人超過五人時,創辦人才需由捐資人召開會議推舉之
(D)設立之宗教學院或系所,應兼具宗教學術研究或培養神職人員之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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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715), C(385), D(489), E(0) #112923

詳解 (共 3 筆)

#395794
私立學校法第十一條(創辦人)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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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62
第 47 條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
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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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71
第 8 條
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
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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