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為我國派駐美國之外交官,帶著太太曉玉及18歲女兒宛真一同出國,其26歲兒子偉仁在美國籍遠洋漁船上工作,都出境2年以上,何些人應為遷出登記?
(A)都不必為遷出登記
(B)偉仁不必遷出;其他人要遷出
(C)偉仁要遷出;其他人不必遷出
(D)都應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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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79), C(2475), D(35), E(0) #343907

詳解 (共 5 筆)

#713604

其26歲兒子偉仁在美國""遠洋漁船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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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490

《戶籍法》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因此美國籍的遠洋漁船不在此範圍內,應為遷出登記)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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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22
是美國"籍"? 難怪想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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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970
是美國籍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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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345
想問說26歲兒子偉仁也算是外交官眷屬不是...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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