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企業徵聘業務經理 1 名,某甲錄取後,發現僱傭契約規定「員工之配偶不得為東南亞外籍人士,違者應
自動離職。」1 年後,某甲與越南籍女友結婚,遭公司引用該契約條款規定,要求離職。請問依民法之規定,
「禁止與東南亞外籍人士結婚」契約規定是否有效?
(A)無效。因為憲法第 7 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契約亦受憲法直接之規範
(B)有效。因為基於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憲法並不能直接規範民事法律行為
(C)無效。因為該契約條款有違憲法種族平等精神,而適用民法「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
(D)有效。公司有權管理員工之配偶身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