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企業徵聘業務經理 1 名,某甲錄取後,發現僱傭契約規定「員工之配偶不得為東南亞外籍人士,違者應 自動離職。」1 年後,某甲與越南籍女友結婚,遭公司引用該契約條款規定,要求離職。請問依民法之規定, 「禁止與東南亞外籍人士結婚」契約規定是否有效?
(A)無效。因為憲法第 7 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契約亦受憲法直接之規範
(B)有效。因為基於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憲法並不能直接規範民事法律行為
(C)無效。因為該契約條款有違憲法種族平等精神,而適用民法「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
(D)有效。公司有權管理員工之配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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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29), C(1909), D(20), E(0) #250780

詳解 (共 5 筆)

#575234
(A)錯在私法關係應該是間接受憲法規範!而非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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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127

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本係人民國家之防禦權。

對於人民告人民的私法,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則僅有間接效力,需透過私法之概括條款(例如公序良俗),始能產生所謂之「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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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69
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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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8
A和C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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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68
選C跳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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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0987
未解鎖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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