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招攬日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既定之旅遊行程者,若有旅客不同意時,則依民法規定該旅客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 解除契約
(B) 終止契約
(C) 旅客無不同意之權
(D) 得請求返還全額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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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4), C(5), D(9), E(0) #223083

詳解 (共 2 筆)

#1585726
第 514-5 條   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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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52

民法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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