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某旅行社招攬日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既定之旅遊行程 者,若有旅客不同意時,則依民法規定該旅客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解除契約
(B) 終止契約
(C)旅客無不同意之權
(D)得請求返還全額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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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61), C(3), D(30), E(0) #145647

詳解 (共 6 筆)

#144804

民法第514條之五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514條之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解除契約最常用在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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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92

A)解除契約

1.以一時性契約為主要對象,

2契約成立後發生債務不履行,一律溯及既往

3有恢復原狀之效力

 

B)終止契約

1以繼續性契約為對象

2向將來消滅,不溯及既往

3無回復原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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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95

謝謝..

 

如是出團 [ 前 ]

應為..則旅客得解除契約.取回全額團費..即契約溯自--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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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07

法條多如牛毛.包山包海

為山九仞..需不辭砂粒....否則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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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2

關鍵....出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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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06

謝謝指正..

這提點了我..該細究法條規範之細項要項.

感恩..

妳的提點.讓我有再次複習機會

敬請多多提點....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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