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某旅行社招攬日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既定之旅遊行程者,若有旅客不同意時,則依民法規定該旅客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解除契約
(B)終止契約
(C)旅客無不同意之權
(D)得請求返還全額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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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2905), C(118), D(291), E(0) #135732

詳解 (共 10 筆)

#480299
終止權:使已生效法律行為因發生一定之法定或約定事由而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
解除權:因法律行為生效後有瑕疵,而使其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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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201

解除 v.s 終止

1. 適用契約性質不同

 (1) 解除契約適用於一時性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結束了)、承攬契約(房子蓋完就結束了)

 (2) 終止契約適用於繼續性契約:例如租賃契約(租屋)、雇傭契約(去公司上班)

2. 行使後效力之不同
 (1) 解除權一但行使,會溯及到契約開始時失效=從頭到晚都沒生效過
   eg.買車後發現車子有瑕疵,向車商要求解除契約→整個契約溯及失效,車子從來都不是你的

 (2) 終止權一但行使,會向後失效=終止前確實有效過
   eg.老闆把你開除了,就是行使雇傭契約的終止權,以前確實曾經僱用你,但以後你也不再是員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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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78
民法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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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4


第五百十四條之九(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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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73
終止~未來失效 解除~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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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04
  • <民法>第514-5條第1項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 <民法>第514-5條第2項「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民法>第514-5條第3項「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 <民法>第514-5條第4項「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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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87
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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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804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題目說有不得已之事由,那是不是就不能用旅遊營業人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來解釋了?因為有不得已之事由。
依514-5條規定反面解釋不就是若有不得已之事由,就可變更旅遊內容了?
有人可以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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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90
出團後還可以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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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138

請問「解除」契約跟「終止」契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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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351
未解鎖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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