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某旅行社招攬日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既定之旅遊行程者,若有旅客不同意時,則依民法規定該旅客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解除契約
(B)終止契約
(C)旅客無不同意之權
(D)得請求返還全額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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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602), C(13), D(60), E(0) #241588
統計: A(181), B(602), C(13), D(60), E(0) #241588
詳解 (共 5 筆)
#5908552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滅,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中(如租賃、雇傭契約)。然而,應注意行使終止權之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以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因此,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終止以前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解除權的效力將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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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319
第五一四條之五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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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390
A解除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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