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郵局窗口購買 3 號便利箱(長寬高各為 39.5*27.5*24 公分)並交寄國內掛號包裹,倘運輸途中該包裹不慎部分毀損,經查寄件人損失約新臺幣 1,200 元,郵局應補償之金額為多少?
(A)新臺幣 1,155 元,並返還郵資
(B)新臺幣 865 元,郵資不退還
(C)新臺幣 865 元,並返還郵資
(D)因僅部分毀損,不得請求補償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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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3219), C(779), D(417), E(203) #429605

詳解 (共 10 筆)

#704244

郵政法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情形)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失、被或毀損時。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郵件處理規則67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金+並退還其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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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198

長寬高各為 39.5*27.5*24 公分

所以總長度=39.5+27.5+24=91(公分)

對照表格(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而且他是部分損失=郵資不退還~所以就只賠865元+郵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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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177
第六十五條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 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第六十六條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第六十七條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全部遺失才退郵資)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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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954
包裹總長度91公分,故賠償不逾1155元。一部毀損實價若少於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
本題應補償1155元,不退還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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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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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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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901
從答案反推,應返還郵資的前題是「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題目已知是掛號包裹「部分」毀損所以不返還郵資,故刪去(A)(C),而(D)選項是指其他各類掛號郵件部分毀損「不得」請求補償的情形,所以掛號包裹是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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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630
好像題目也並未提及因時間或間接利益的相關意思。若是因為中途運送不慎弄破外包裝或不慎淋溼而破損,那請問是否應屬於郵局的過失?且相關郵務規章也有指出若是經查證出於郵局過失所致,是應給予補償金無誤。且此規章卻無但書,實有瑕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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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49
原來掛號包裹不算是掛號郵件,而歸屬於包裹郵件,此處為陷阱容易使人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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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69
掛號包裹是掛號郵件沒錯!
 
只是.....明天要考試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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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635
而且郵件除了包裹外,其他都有退郵資費,似乎這點有欠公平 (以郵件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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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1777
未解鎖
部分損壞 其他的有寄到所以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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