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甲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B)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C)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D)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統計: A(826), B(4250), C(373), D(784), E(0) #38991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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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
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乃明定任何人對於
違反該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均得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
則有依檢舉而為調查處理行為之義務。至於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
,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
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
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
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
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該復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得以其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檢舉,謂乙廠商以不實之廣告內容打擊甲之商譽,請公平會依法對乙廠商裁處。若甲對於公平會之函覆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則甲應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含「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違法確認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法律關係存在確認之訴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
甲起訴請求,是甲的訴訟權(權利);行政機關受甲的要求去做對乙的審查,是義務。但對乙下是否要件成立的判斷,是行政機關的裁量(而本題並無提到有裁量瑕疵的問題),不能要求除去乙的行為,是因為保障甲的訴訟,不是保障甲勝訴,因甲勝訴非「法定權利」,僅是一種「反射利益(藉由乙敗訴,而致對甲有利)」。
再者,行政機關於題中的答覆,不合乎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行政法律行為要件,僅是觀念通知。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甲的檢舉是告發。通知甲檢舉不成立的函文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乙開罰,那就是對乙的行政處分了,當事人也不是甲。
行政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來裁定駁回甲所提的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