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甲為銷售電機之公司,因認某乙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某甲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某甲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某乙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文某甲其檢舉不成立。甲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變更訴訟為一般給付訴訟
(B)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C)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應續行撤銷訴訟
(D)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惟原告不具訴訟權能,行政法院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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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2100), C(314), D(510), E(0) #1533171
統計: A(555), B(2100), C(314), D(510), E(0) #1533171
詳解 (共 3 筆)
#2261430
決議: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
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
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乃明定任何人對於
違反該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均得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
則有依檢舉而為調查處理行為之義務。至於對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
,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
檢舉人,主管機關就其檢舉事項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檢
舉事項不同而有不同,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
管機關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乃
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復函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該復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得以其並非行政處分,而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參考摩友maggieqn2q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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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489
考點:檢舉函答覆之法律性質
(1)判斷檢舉函答覆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否及於檢舉人私益
是→行政處分
否→事實通知
(詳細內容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475號裁定)
(2)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除公平交易法外,廢棄物清理法、水汙法亦涉及公益。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的行政法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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