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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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158), C(2442), D(54), E(0) #1533173
統計: A(635), B(158), C(2442), D(54), E(0) #1533173
詳解 (共 6 筆)
#2179725
可救濟之途徑
1.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不願申訴,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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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480
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講白了就是不服的話,你有哪些救濟方式,我已經跟你說了!!!
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方法1:得提起申訴 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就是 方法2 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已經告訴你 可以申訴 不服申訴 可以 另提訴訟或依性質提起救濟
選C就對了
從頭到尾這個題目就是在用字數匡你,講了一大堆結果已經把方法告訴你了根本就照著選就好,當你在思考這個題目在講什麼的時候你就已經中陷阱了,還在想ㄜ....非關身分的是管理不當 用申訴...ㄜ 影響身分的是覆審然後申訴...ㄜ.....怎麼答案好像都怪怪的.....哦......嗯~啊多麼痛的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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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498
公立教師 |
私立教師 | |
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 | 行政契約 | 私法契約 |
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私法上意思表示 |
學校對其變更與消滅聘約關係之救濟 | 1.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 訴願→行政訴訟 | 1. 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2. 申訴→民事訴訟 3. 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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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015
A. 不願申訴者,可逕行訴願後行政訴訟。 不以申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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