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之某一鎮長,於鎮長改選後當選上任1 年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4 年確定。試問縣政府依相關
規定進行處理時,下列那項措施並非必要?
(A)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B)解除該鎮長職務
(C)派員暫時代理鎮長職務
(D)函知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鎮長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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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72), C(159), D(136), E(0) #156419
統計: A(992), B(72), C(159), D(136), E(0) #156419
詳解 (共 6 筆)
#2288142
地方制度法$84條:地方行政首長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
政務人員懲戒由“監察委員”提出,而非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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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62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僅摘題幹部分)
鄉鎮市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鄉鎮市民代表
會:
四 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鄉鎮市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鄉鎮市民代表
會:
四 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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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71
地方制度法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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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94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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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72
照抄就叫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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