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 100 年公布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規定,資源班學生 之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最後定案必要時應於何種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A)年級班親會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C)課程發展委員會
(D)學年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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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982), C(159), D(11), E(0) #434592

詳解 (共 1 筆)

#864911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12 04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3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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