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特殊教育法」所界定的「身心障礙」類別總計有幾類?
(A)16 類
(B)15 類
(C)13類
(D)10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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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750), C(6120), D(481), E(0) #86280

詳解 (共 10 筆)

#548102

2013.1.8立法院三讀修正特教法部分條文,將腦性麻痺獨列為障別之一,故現為13類。

另外,在家教育亦可依法申請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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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155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附上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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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86
建議將c選項改為13類最新法規有修改了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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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91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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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69

第七項已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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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528
現行法規為13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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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191
新增為腦性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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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11
第3條(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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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72
現已多一個「腦性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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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0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

        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智能障礙。

        2.視覺障礙。

        3聽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嚴重情緒障礙。

        8.學習障礙。

        9.多重障礙。

        10.自閉症。

        11.發展性遲緩。

        12.其他顯著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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