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特殊教育法」所界定的「身心障礙」類別總計有幾類?
(A)16 類
(B)15 類
(C)13類
(D)10 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8), B(750), C(6120), D(481), E(0) #86280
統計: A(508), B(750), C(6120), D(481), E(0) #86280
詳解 (共 10 筆)
#548102
2013.1.8立法院三讀修正特教法部分條文,將腦性麻痺獨列為障別之一,故現為13類。
另外,在家教育亦可依法申請支援服務。
42
1
#665155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附上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28
13
#608591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18
9
#157669
第七項已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17
1
#807528
現行法規為13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
16
0
#884191
新增為腦性麻痺
13
2
#743711
第3條(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10
10
#780472
現已多一個「腦性麻痺」
8
0
#53040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
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智能障礙。
2.視覺障礙。
3聽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嚴重情緒障礙。
8.學習障礙。
9.多重障礙。
10.自閉症。
11.發展性遲緩。
12.其他顯著障礙。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