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羅聖朋(D.Rosenbloom)的看法,公共組織政治途徑的結構設計,強調許多特徵,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A)分權
(B)自主性
(C)獨立性
(D)多元主義
統計: A(286), B(336), C(2742), D(290), E(0) #190868
詳解 (共 9 筆)
獨立性屬於法律途徑
政治途徑的組織結構設計,強調以下特徵:
第一、多元主義:政府機關或公共組織的設計應是多元而異常,反應不同的團體需求。
第二、自主性:伴隨多元主義的設計是反映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在政府行政中,各個組織應有其自主的職能與權力,方不致受到高層權力的驅使,而阻礙政策利益的有效表達。
第三、與國會的聯繫:各個組織為求生存與發展,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得不到國會的青睞,行政機關的生存和擬定的政策有時就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第四、分權:分權的意義有二,一者就組織而言,分權就是管理者將權力分享給較低階層的雇員;再者,就一般大眾而言,分權經常是以有效的大眾參與來加以合理化的,以使民眾得以參與決策之中。
總之,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乃致力於「表達、回應、與課責」的主要標準和價值,它與傳統管理途徑強調「經濟、效率、與效能」的價值是有所區別的。
行政組織設計三大途徑-Rosenbloom觀點
一、管理途徑(強調經濟、效率及效能)
1.組織分化:分部化及層級化。
2.管理技術運用:作業管理、目標管理、全面品質管理等技術。
二、政治途徑(強調表達、回應與課責)
1.多元主義:代表性的官僚體制,亦可提供民眾更為周延之服務,也具有機關之間相互競爭監督的益處。
2.自主性:不致於受到高層權力之驅使,而阻礙對不同人民與團體政策利益之有效表達。
3.與國會的聯繫:行政機關應與國會維持密切互動,並得到國會支持。
4.分權:對內使低階人員參與管理,對外為民眾參與。
三、法律途徑(建立公平的裁決與化解衝突之結構)
1.獨立性:不受其他政府單位之干預。
2.委員會的形式:在人數上對同一政黨之人數亦多有限制。
3.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以免破壞了當事者各造公平表達其意見之權利。
4.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
5.裁決的人事配套
6.另類的爭議化解:比傳統性裁決更為彈性。
出自陳真老師《2019行政學精論》P.2-65
三民書局 林鍾沂 行政學 第2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