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予以函告無效
統計: A(1768), B(2159), C(546), D(1438), E(0) #321842
詳解 (共 10 筆)
牴觸--無效
違背--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連續兩次都沒注意到題目的小變化,真是眼殘...
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B)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C)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予以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75(地方自治之監督(一)的第五項(辦理委辦事項違法)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101年身心特考第8題 若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A)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D)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30的第三項&第四項(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第三項:「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地制30 抵觸 --> 函告無效
地制75 違背 -->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樓3樓的比較是此題關鍵 後來的戰友可以去參考看看
地方制度法30條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70條
1.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2.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3.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