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幾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


(A)三年


(B)5年


(C)1年


(D)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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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45), C(98), D(13), E(0) #388230

詳解 (共 1 筆)

#538965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公布日期】101.12.06 【公布機關】交通部 第12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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