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六年修訂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身心障礙者區分為
(A) 8類
(B) 12類
(C) 13類
(D) 1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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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88), C(72), D(250), E(0) #185130

詳解 (共 10 筆)

#175040

民國96年最新修訂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八類沒錯喔!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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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
86-14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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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27

對阿!!

題目都說是86年的~

你給96的~

這樣很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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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56


哇嗚~學姐兒我眼瞎了!我以為應該要看最新的,

所以86年(D)14類才是對的呀~那答案錯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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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2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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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56
請問本提答案正確嗎?我查到的似乎是1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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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10

還是....是指...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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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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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81


如果依 當年94年題目原意:

應該是指 3F 所稱的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三條的 14類

若是 題目改為 現今所實行的 96年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

答案就是 5F 所言的 第五條 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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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試.....可能就要看題目是指哪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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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34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一、視覺障礙者。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五、肢體障礙者。   六、智能障礙者。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八、顏面損傷者。   九、植物人。   十、癡呆症者。   十一、自閉症者。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四款其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是14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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