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後,縣得以準用直轄市之規定,下列有關準用直轄市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縣人口達125萬人以上者,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B)準用直轄市之縣得設置副縣長2人
(C)地方制度法中有關準用直轄市之條文,係由行政院修正後通過
(D)準用直轄市之地方自治團體中由首長任免之一級機關首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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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205), C(156), D(107), E(0) #15486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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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萬人。
(C)五院皆有法律案提案權。由立法院負責修法、刪法。
(D)13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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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25

a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b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c d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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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23
行政院不能修正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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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33
有大大知道c選項錯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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