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亦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自治團體
(B)村里僅為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所謂編組係指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C)村里長為有給職,並得依法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D)村里鄰之編組辦法,依法係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規則定之,不得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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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39), C(17), D(86), E(0) #154862

詳解 (共 4 筆)

#119684

 五、里鄰的重新編組: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規定,無論是否配合區之行政區域的調整,新北市內的村里全部改為里,其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依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基此,未來新北市里鄰的重新編組即屬自治事項,應由新北市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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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62
地方制度法§61+地方制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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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26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A)村里亦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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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95
感謝解釋
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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