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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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8), B(2065), C(50), D(289), E(1) #138532

詳解 (共 7 筆)

#109747

本題應為公司法第156條第二項才是--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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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19
股份有限公司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須經下列何種程序?
(A)股東會決議
(B)董事會決議
(C)董事長決定
(D)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即強制公開發行

~解析 :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與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 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 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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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77

公司法156條第四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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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44
第 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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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188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應經“董事會決議”;申請停止則須經“股東會2/3出席+出席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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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864
這題的D為什麼不能選?公司法第161-1...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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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636

若按照目前最新版公司法,對應的法條應為第 156-2 條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 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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