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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4069), C(298), D(164), E(0) #138536

詳解 (共 10 筆)

#454350

~補充相關考題 :
Q.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採取三項原則,我國公司法亦採相同規定。請問下列哪一項原則不這三種原則?
(A)資本確定原則(B)資本不變原則(C)資本維持原則(D)最低資本原則
ANS :(D)
~解析 :
我國法律力求公司資本及公司營運的穩定,以達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保障投資人利益,有所謂資本三原則
,即 : 「」
一、「資本確定原則」: 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確定「公司資本總額」,並應認足、募足之。如不合乎此一原則,則公司不能設立。

二、「資本維持原則」: 指公司必須維持相當於公司資本之財產,以具體之財產充實抽象之資本。
三、「資本不變原則」: 指
「公司資本總額」,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如須減少,必經一定繁瑣之減資程序始得為之,藉以防止「公司資本總額」被任意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之權益。
        另外,我國<公司法>本身並無明確定義上述之「資本三原則」一詞,其乃是學者參酌<德國>等
大陸法系國家公司。
 

~資料補充 :
(1)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初,資本必須於章程中載明,且經股東認足或募足,俾保證公司成立之際,即有穩固之資財~~單純的
「法定資本制」,一開始即應募足認足,公司始得設立(其缺點是 : 沒有彈性,設立公司困難)。 (2)故規定公司章程須載明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股份雖可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者不得少於總數四分之一。~~即已發展到「折衷式授權資本制」,亦即毋庸一開始所有資金就要全到位(有彈性,且設立公司簡單多了)。
正確來說,以上兩點並非用來解釋「資本確定原則」,而是用在說明「資本確定原則」的發展。此外,<但第一次應發行者不得少於總數四分之一>,於94年修法時已刪除了 ! 所以現在我國是採完全授權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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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5
 我國舊公司法採定法定資本制;現行公司法...
(共 5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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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442
資本確定原則: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公司資本總額,並應認足募足之。否則公司不能成立。(也稱資本法定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的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資本總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原則。

*確定、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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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50

 ~深入精修 :
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一、「資本確定原則」:資本有兩層含義 : 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要要求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後,應負責繳納股款,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 : 一為「金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台灣>公司對「」「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份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全部應繳納 股款的法定比例,其餘部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義大利>、<丹 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 : 由於「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註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交易安全。
       但是不利的地方在於 :
       (一)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
       (二)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閒置和浪費。
       (三)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即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瑣的法律程式。
        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鬆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


二、「授權資本制」: 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於「章程」,但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並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式」。「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於複雜化,並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一)「註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 =「名義資本」(Nominal Capital) =「核定資本」 =「核准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機關登記註冊」的。公司有權募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丹麥、瑞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准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註冊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二)「發行資本」(Issued Capital) =「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三)「實繳資本」(Paid-up Capital) =「實收資本」=「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並經<股東出資>而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發行資本」,簡言之,「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係便是 :「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四)「催繳資本」(Un-paid 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五)「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後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准。由於「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ˋ許可權,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後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許可權及其範圍。準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係。>

        以上的內容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註冊資本」,甚至只認定註冊資本總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於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註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  參考資料來源 :  MBA智库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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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10
第 131 條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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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26
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

(一)資本確定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後,應負責繳納股款, 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一為全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全額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臺灣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全部應繳納股款的法定比例,其餘部 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義大利、丹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由於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註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 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於:1.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2.在公 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3.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 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的法律程式。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鬆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 靈活經營的需要。

  (二)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於章程,但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並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式。

  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於複雜化,並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1.註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稱名義資本(Nominal Capital)、核定資本或核准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 機關登記註冊的。公司有權籌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丹麥、瑞 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准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註冊 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2.發行資本Issued Capital),也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3.實繳資本Paid-up Capital),又稱實收資本或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並經股東出資而 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 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發行資本,簡言之,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係便是: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4.催繳資本un-paid 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5.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後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准。由於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許可權,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後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授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許可權及其範圍。準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係。”

  上面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註冊資本,甚至只認定註冊資本總 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於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註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  參考資料來源 :  MBA智库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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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37

在公司法學理上,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營業,稱為: 「」
(A)資本充實原則(B)資本確定原則(C)資本維持原則(D)資本不變原則
~解析 :
資本確定原則(Doctrine of Capital Determination)又稱 資本法定原則,具體到實踐層面,就是法定資本制度。它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合法的、明確的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實際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資本確定原則為近代
「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所創,其思想淵源是19世紀「民商分立」的傳統。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被作為一個較為特殊和獨立的對象加以調整,以此區別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關係。通常而言,商事關係具有營利性、持續性、技術性等特點,它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比較大。從保護交易安全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出發,法律往往對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提出較高要求。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公司資本>的特殊要求就是民商法律要求不同的體現之一。
           近我國<公司法>中,體現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有 : 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現金之外的出資負擔保責任;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股票不得折價發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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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10
可以告訴我在公司法第幾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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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2


請問其他選項呢@@?

出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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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91
沒有資本充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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