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雖授與行政機關裁量之空間,惟在特殊事件中,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受限而僅能採取某一種措施時,此稱為:
(A)裁量收縮
(B)裁量逾越
(C)裁量自由
(D)裁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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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15), B(199), C(57), D(407), E(0) #146906

詳解 (共 2 筆)

#5390355

裁量縮減至零

又稱裁量收縮、裁量萎縮至零,在某些特殊情況,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受到限縮,以致只有特定的決定才不具裁量瑕疵,而為“唯一”的合法決定,此時行政機關有義務選擇這個沒有瑕疵的特定決定,這種情形稱為「裁量收縮」或是「裁量收縮至零」。裁量處分也會轉變為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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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75

行政處分之種類-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無被賦予裁量空間而定:

1. 羈束處分:

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必須作成行政處分,得否作成與如何作成皆已被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無裁量之餘地。

2. 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立法者給予的裁量空間,得在衡量事實後,在法律範圍內決定是否作成或以何種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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