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即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平等原則
(B)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C)授權明確性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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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728), C(364), D(317), E(0) #146909

詳解 (共 4 筆)

#533731
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 94 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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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83
以附款達成目的 不當連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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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505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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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80
補充
(B) 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原則是說立法機關如果要用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來作法律的補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當具體明確。民國82年2月的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最早援用了此一原則,針對當時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部分,認為法律授權有欠明確,與憲法第23條意旨不符,限期ㄧ年予以修正。從此以後,陸續作出多號解釋,審查法規命令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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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1403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 § 93 :( 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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