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義務?
(A)清廉誠實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
(C)執行職務力求切實
(D)不得從事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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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37), C(426), D(8567), E(0) #146916

詳解 (共 10 筆)

#212099
第一條(忠實義務)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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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374

 (A)清廉誠實:服務法第5 (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服務法第4 (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C)執行職務力求切實:服務法第7條 (義務)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D)不得從事投資行為服務法第13條 (限制事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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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03

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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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437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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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85
(A)清廉誠實-->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C)執行職務力求切實-->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
(D)不得從事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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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26
公務員服務法中,投資行為為禁止之事項,限制事項,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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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94
意思是說可以投資 只是有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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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006
公務人員法規 無 不得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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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827
想到"連站",答案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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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553
d不正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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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28803
未解鎖
 (A)清廉誠實:服務法第5條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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