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A)民意代表
(B)軍人
(C)政務人員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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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59), C(140), D(5322), E(0) #146920
統計: A(48), B(559), C(140), D(5322), E(0) #146920
詳解 (共 4 筆)
#10919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準用本法之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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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11
軍人算公務員, 不算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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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093
| 只要是依據法令執行公務的人,就是廣義「公務員」,所以軍官、士官是當然的廣義「公務員」,這裡所說的公務員與在公家機關上班的「公務人員」意思是不同的,「公務人員」是指經國家文官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的人,所以「公務人員」一定是「公務員」,「公務員」不一定是「公務人員」,另義務役士兵只有依法獨立執行職務時才具有此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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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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