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對其所為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應以下列那一種程序進行救濟?
(A)復審
(B)申訴
(C)訴願
(D)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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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1), B(932), C(240), D(11), E(0) #146919
統計: A(5301), B(932), C(240), D(11), E(0) #146919
詳解 (共 10 筆)
#321912
| 第二十五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 第二十六條 |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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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55
改變身份 財產 行政處分 >>> 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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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070
2f的應該要少一次否定 雙重否定就不符了
不服服務機關或其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影響服公職權及財產權等)>>>向保訓會提復審,再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工作條件環境不佳或記過申誡等>>>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向保訓會再申訴,再不服沒救濟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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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21
1. 身份改變:
如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皆為「免職」處分,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則可依復審、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2. 財產上權益受侵害:
如服務機關核算退休年資有誤,以致少算了退休金,可依復審、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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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87
補充 復審其為相當訴願之程序
保障法§25 積極
保障法§26 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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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932
請敎...從哪可判斷出...身份改變還是財產上權益受侵害而提起復審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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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899
只要不是行政處分之外的,公務人員不服都要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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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963
2F的說法套用到本題變成要選申訴不是覆審,還很多人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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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34
2f
只要不是行政處分之外的
那不就表示只要是行政處分,公務員不服都要提起申訴
這與本題不符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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