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之某局處依法規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交由無隸屬關係之另一局處辦理,此為下列何種關係?
(A)委任
(B)委辦
(C)代理
(D)委託
統計: A(182), B(638), C(54), D(8521), E(1) #146914
詳解 (共 6 筆)
隸屬下級-委任(下級要認命)
不同行政主體間僅有委辦而無委託可能。
有隸屬關係機關間亦僅得委任,不得委託。
雖然記了上面但實在不知道行政主體是指甚麼,所以一錯再錯Orz,就去查查到底是指甚麼,順便也補充給大家。
行政主體: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
行政主體之類型:國家、公法人、公權力受託人、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
公法人:就是兼具有前述「法人組織」(具有法律上人格)以及「公法組織」(依據公法而成立)屬性的行政主體。雖然在我國現行法上,只承認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等四種。
公權力受託人:因為授權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此時也可能成為行政主體。
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一個私法人,將該給付行政之任務交付給該私法人,以私法之方式執行之,而不由它自己來執行該行政任務,例如由臺北市所設立之臺北捷運公司、交通部所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法社團:係指由國家所創設,由成員所構成,但不受成員變動之影響,本身具有完全或部分權利能力之高權行政主體。在具體的例子方面,地方自治團體即為最重要的一種公法社團,性質上為地域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不同行政主體間僅有委辦而無委託可能。
有隸屬關係機關間亦僅得委任,不得委託。
雖然記了上面但實在不知道行政主體是指甚麼,所以一錯再錯Orz,就去查查到底是指甚麼,順便也補充給大家。
行政主體: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
行政主體之類型:國家、公法人、公權力受託人、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
公法人:就是兼具有前述「法人組織」(具有法律上人格)以及「公法組織」(依據公法而成立)屬性的行政主體。雖然在我國現行法上,只承認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等四種。
公權力受託人:因為授權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此時也可能成為行政主體。
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一個私法人,將該給付行政之任務交付給該私法人,以私法之方式執行之,而不由它自己來執行該行政任務,例如由臺北市所設立之臺北捷運公司、交通部所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法社團:係指由國家所創設,由成員所構成,但不受成員變動之影響,本身具有完全或部分權利能力之高權行政主體。在具體的例子方面,地方自治團體即為最重要的一種公法社團,性質上為地域團體性質之公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