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其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加以闡明之解釋,此謂
(A)有權解釋
(B)質疑解釋
(C)審判解釋
(D)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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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16), C(869), D(148), E(0) #250142
統計: A(537), B(16), C(869), D(148), E(0) #250142
詳解 (共 3 筆)
#3134174
審判解釋n乃法官就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時,所為之法律解釋。此種解釋並可形成判例,n且最高法院的判例有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n一般而言,法官於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當然有解釋法律的權限,但只對於n訴訟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對於其他法院及一般人民在法律上並無拘束力。但上級n法院所為的判決拘束下級的法院,即下級法院所為的判決,經上級法院撤銷時,n上級法院就其適用同一法律所為的解釋,對於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最高法院所n為的解釋或判例,對於下級法院方有拘束力,同時也拘束一般行政機關與人民。
學理解釋n係依據法律之基本原理原則來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並具有理論與實務上的n參考價值,惟若非有權機關所為之解釋,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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