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依民法規定為何?
(A)有效
(B)得撤銷
(C)無效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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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4), B(55), C(2769), D(80), E(0) #194333

詳解 (共 10 筆)

#2550182

無行為能力人

單獨行為都無效,例外可以參加合會(不可以當會首、不可以加入法代為會首的合會)

行侵權行為時若有識別能力,需與法代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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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25
自我檢討^^不是無行為能力人而是限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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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746

無行為能力人>>做任何事情均要法代人代為行使,如自己行使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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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634
這麼說來,六歲小孩(小學一年級)自己拿著錢到麥當勞買兒童餐無效囉?
假設長輩帶小朋友到餐廳點餐,把錢交給小朋友請他幫忙點餐,則該名小朋友乃長輩之使者,僅須明確傳達長輩之意思表示,小朋友不必具備行為能力,不影響餐廳與該長輩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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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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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374
5F的朋友:對、無效只是一般生活狀況不同,法律上迪確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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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669

合會應該是雙方行為(契約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並無法為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皆屬無效法律行為

 

民法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c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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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43
六歲買飲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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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463
無行為能力人做什麼事情有效?? 可以幫我舉例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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