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若干之罰鍰?
(A) 1%
(B) 2%
(C) 5%
(D) 1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 B(9), C(45), D(7), E(0) #389210

詳解 (共 1 筆)

#1485813

營業稅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