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罰款,罰款最高額度為:
(A)新臺幣5 萬元
(B)新臺幣10 萬元
(C)新臺幣20 萬元
(D)新D臺幣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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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37), C(15), D(8), E(0) #156553

詳解 (共 1 筆)

#284864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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