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 項第1 款的規定,被外界批評「罰娼不罰嫖」。大法官於第666 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依據釋憲文,我們可以知道此法條之所以違憲,除了違反比例原則外,還抵觸了什麼原則?
(A)誠實信用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平等原則
(D)無罪推定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126), C(4526), D(27), E(0) #227048
統計: A(31), B(126), C(4526), D(27), E(0) #227048
詳解 (共 3 筆)
#1315687
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
字號 | 釋字第 666 號 |
|---|---|
公布 | 民國 98年11月6日 |
爭點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
解釋文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
理由書 |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
6
0
#943440
請問此釋字哪個地方有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2
0
#1035326
是我想太多嗎?我以為平等原則只有在說投票時「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而已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