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重金誘惑剛滿十三歲的少年乙前往丙家中殺害丙,惟乙到達丙家時,適丙外出,而有丙之友人丁來訪,乙將丁誤認為丙,持刀將丁殺死。請問:倘若依據我國實務之見解,以下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打擊錯誤,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C)乙為客體錯誤,成立殺人既遂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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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56), C(891), D(63), E(0) #192939

詳解 (共 10 筆)

#207942

謝謝你的提醒,沒注意到行為人未滿14歲…


所以這題的答案是原來的(B)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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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066

乙未滿14歲不罰

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乙犯罪,要論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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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34

刑法第18條第一項

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行為 不罰

所以B應該也對

至於乙的行為應該會由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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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16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認錯)

意義:行為人主觀所認識的客體,與其行為實際所侵害之客體不一致。

依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區分(生命>身體>自由)

等價客體錯誤-成立既遂犯

甲誤認乙為丙,開槍射之,丙死-殺人既遂罪

 

yahoo上看到的解釋,如上所述此題應為(C)客體錯誤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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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08
未滿十四歲無責任.....>"<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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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86
(C)乙在構成要件層次應該還是殺人既遂,只是罪責層次不處法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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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253
甲利誘十三歲的乙殺丙,乙具有足夠之認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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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834

此題是利用不具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乙為犯罪工具,屬間接正犯。

所以並非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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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5549

皓皓~ 研一下 (2019/07/20)     2    

甲利誘十三歲的乙殺丙,乙具有足夠之認識與控制能力,非甲可完全支配,則甲不論間接正犯而論教唆犯乙雖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但因未滿十四歲,所以不罰

??感覺邏輯怪怪的 如果甲是論教唆犯  那這題答案為何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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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53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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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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