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砍傷乙之後後悔,將乙送醫急救,乙僅受皮肉之傷,則甲是普通傷害罪的:
(A)不能未遂
(B)障礙未遂
(C)中止未遂
(D)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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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 C(562), D(918), E(0) #192938
統計: A(6), B(22), C(562), D(918), E(0) #192938
詳解 (共 6 筆)
#368038
既然是傷害罪~~砍傷人就是既遂拉
送醫急救只是法官之後的量刑標準~~~
送醫急救只是法官之後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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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92
1.普通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意外之障礙,致未能發生預期結果
2.中止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自發意思而中止其犯罪行為之進行(誠心悔悟,真摰改過)
行為人將乙砍傷後,自然為既遂犯;但是行為人因「已意」未逕自離去而是將乙送傷,使得傷害減輕。
應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沒有「完全」實現,屬25條「已著手於犯罪之行為而不遂」的未遂犯。
個人認為這題的答案應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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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761
最佳解錯誤
277 278 用26解 是:我要砍你時,突然感到覺得不應該,而停止動作,而你沒有受傷,才成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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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507
砍傷即已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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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892
甲主觀上對乙是傷害故意,既然已經砍傷即已既遂,行為已既遂即無中止犯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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