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於晚上下班後行經公園,突然有人自背後拉扯其背包。甲女以為有人要劫財劫色,因此緊張得拿起隨身攜帶的雨傘朝該人用力猛打,致使該人頭部與身體多處瘀青出血。不過再仔細一看,原來是甲女的同事乙,再跟甲開玩笑而故意惡作劇。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論罪?
(A)普通傷害罪
(B)無罪
(C)過失傷害罪
(D)普通殺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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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624), C(1667), D(12), E(0) #192941

詳解 (共 10 筆)

#157046
應該是誤想正當防衛 
甲女誤解事實 以為有現在不法侵害
不過有三種見解
(1)二階層理論 --直接阻卻故意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類推構成要件錯誤 阻卻故意
(3)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欠缺故意罪責而僅具過失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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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29

誤想防衛應類推過失犯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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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20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
(共 1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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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48
是故意傷害該當,而無阻卻違法!

一說是欠缺不法意識,另一說是前提事實搞清楚才有法意識的問題,
故基於前述不同論述而分有阻卻故意說或者不阻卻故意,其法效果準用過失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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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59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學說之三種理論應該是

 

限縮法律效果罪責說-錯誤發生是因故意罪意所引發之事實誤認 行為責任依照期待可能性高低決定減刑與否

 

嚴格罪責說借用理論-錯誤發生借用不法意識處理 行為責任依照錯誤避免之難易程度決定是否減刑

 

負面構成要件說-錯誤發生是因為故意對負面構成要件事實有誤認 行為責任之部分 故意犯不成立 應成立過失犯

 

在負面構成要件說的部分 依照二階層理論 負面構成要件有誤認 因此阻卻故意

 

但是

 

行為若不成立故意 為何成立過失? 此學說最大詬病處就在此 

 

故意不成立 可能成立1過失 2沒犯罪 

 

為何故意不成立 沒導向沒犯罪 卻直接導向過失 並未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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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44

我認為 這題要寫普通傷害應該也可以

 

甲打傷乙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刑法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於容許構成要件之事實是否具備有誤認

依題示 甲女以為是搶劫而打傷乙一事

乙之行為並未對甲進行現在不法之侵害

但賈有誤認之情形而形成之誤想防衛

以限說法律效果罪責說為例

此說強調事件具備誤認是故意罪責引起 故意犯成立

但行為可否減輕處罰 要視期待可能性之高低決定

高期待可能者 不可減刑

低期待可能者 可以減刑

依照題示事實 

甲疏忽未查是同事乙並非對甲有現在不法侵害事實存在

甲以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被人拉扯背包之行為仍有大聲求救或逃避之方式可選擇

但甲直接選擇以雨傘攻擊乙之行為 明顯有思慮不周之情形

因此甲故事傷害乙之行為違反刑法高度期待

甲故意傷害成罪 且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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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16
是誤想防衛嗎? 等同於過失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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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93
誤想防衛
阻卻罪責故意另論罪責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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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77
這應該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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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85
構成要件層次還是普通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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